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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!房屋出租時,家具的修繕責任在哪一方?

很多房東準備房屋出租時,都沒有確實的了解房東的義務以及權益範圍,導致常常會發生房東與房客的糾紛,雙方再簽訂合約前,如果沒有先了解簽約的注意事項,簽約後才發現不對勁,後來延伸成租屋糾紛,可是一點都不是鬧著玩的!不只要了解房屋,租金、押金及修繕責任都要確實了解。

房屋出租

租房時修繕責任怎麼算?

當房東要房屋出租時,可以先檢查房間的家具狀況,不少房東與房客的糾紛,經常都會出現修繕責任的問題,因為沒有明定修繕義務,才會導致糾紛,通常租房的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均由出租人負擔。

出租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:在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,承租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。若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,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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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的押金要如何返還?

習慣上承租人除分期支付租金外,多有另支付出租人一定金額,以擔保租金的支付,損害賠償及其他費用的負擔,稱為押金。而該押金,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時,返還承租人。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出租人以押金抵充租金後,承租人並不負補充之義務,對於將來的租金,或其他損害及費用即欠缺擔保,因此除非出租人自願抵充租金,承租人並無主張權利。

承租人應先履行租賃上的債務,始得請求返還押金,而非租賃契約終止後,因出租人未返還押金,而拒絕履行交還租賃物之義務。押金總額,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。若押租金超過上項限度者,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,直至餘押金僅相當於二個月的總額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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