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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子要小心!5大租屋簽約要點一定要知道!

我堂妹最近準備上來台北工作,在準備租屋時,都先看了不少租屋處,但是租房子的人實在太多了,讓他不知道該怎麼選才好,我建議她除了看房以外,房東的態度、說明也都很重要,免得到時候租下去之後,才發現跟東說的狀況不一樣,到時候可就得不償失了。

租房子

雙方要互相注意的5大租屋重點:

租房子的時候,除了找到喜歡的房屋以外,房屋的設備、家具等也都可以多確認,其他如租金、押金或房屋的修繕責任等,也都要跟房東協調清楚,所以有時候聽了房東的說明事項後,最好也在三做確認,免得之後說法有出入!租屋常見的糾紛是租金或押金過高、租金不合理調漲,或租約期滿房東拒不返還押金等,因此選擇房東時,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(尤其是女房客),還有下列事項,一定要注意:

一、房東若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,其出租應徵得其父母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。
二、訂約時應了解房東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,房客可以要求房東提出所有權狀或房屋登記簿謄本。若房東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,則應要求其出具授權證明,最好同時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明,以防被騙。
三、與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時,應特別注意房東、一起分租人的身份、職業、品性與家庭狀況。
四、若房東為二房東,則應了解其與大房東的租約租期,及其租約是否有約定禁止轉租的情事。
五、房東為公司、社團法人時,應由法人代表人簽約,或由代理人代理簽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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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出租時,修繕責任歸誰?

很多人在租屋時,最常問的問題還有租屋的修繕責任,通常租房的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均由出租人負擔。出租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:在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,承租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。若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,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
另外,承租人應先履行租賃上的債務,始得請求返還押金,而非租賃契約終止後,因出租人未返還押金,而拒絕履行交還租賃物之義務。押金總額,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。若押租金超過上項限度者,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,直至餘押金僅相當於二個月的總額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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