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買房都會有所謂房屋定金的問題,那最常聽到的就有所謂的「斡旋金」一事了,所謂的斡旋金就是即議價保證金的意思,而這個議價保證金扮演著相當重要卻又備受爭議的角色,所謂的斡旋金就是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的「議價保證金」的意思,而買賣中議價保證金同時也扮演了很重要的一環,買方可以透過斡旋金提出購買誠意,當賣方承諾該出價條件時,斡旋金即轉為定金!

斡旋金是什麼?要怎麼處理斡旋金簽約?
如果擔心發生斡旋金糾紛的可能,建議在簽訂委託書時有幾個重點也要特別留意,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「要約書」之權利,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「要約書」與「斡旋金」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,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,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。
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,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,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。」決議中所指之書面,係指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供之制式範本,住商不動產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即是依此原則而立,如果要簽訂斡旋金時,又有什麼必需要注意的?下面也針對幾個不同的簽約方式,提供幾個注意事項吧!

● 關於定金處理:當買賣議價合意時,斡旋金即轉為「定金處理」,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,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。通常如果是買方違約不買,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,若係賣方違約不賣,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。詳參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之規定。
● 關於契約中止:但是若在此期間,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,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,買方亦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通知「中止斡旋」,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予買方。
● 關於契約失效: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,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,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,通常為三到七天不等,逾此期限,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,則斡旋金契約當然「失效」。

支付斡旋金是要注意什麼?
一般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同時,會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金契約,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,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,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,通常為三到七天不等,逾此期限,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,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。
但是若在此期間,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,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,買方亦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通知中止斡旋,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予買方。若當買賣議價合意時,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,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,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。通常如果是買方違約不買,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,若係賣方違約不賣,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。詳參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之規定。

住商不動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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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36-5500
傳真:02-2738-96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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